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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此跳槽非理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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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9月4日,已點擊:24531次 來源: [打印本頁] [收藏本頁] [關閉窗口] |
眉山人才網/洪雅人才網/彭山人才網/仁壽人才網/青神人才網/丹棱人才網/四川人才網/樂山人才網/眉山勞動力市場 這是一樁真實而典型的人才流動爭議案,案件本身雖早已劃上了句號,但它給人們留下了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:國有企業(yè)如何留住人才,人才流動應合理合法。 A保險公司(國企)一年左右時間,竟有24位業(yè)務骨干,未經組織批準,未辦理正常人事調動手續(xù),擅自離開工作崗位,到另一家正在組建的保險公司(股份制企業(yè))上班。24位業(yè)務骨干的不辭而別,給原單位造成了很大損失。由此,A公司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(以下稱被申請人為B公司)。 申請人認為:B公司以高薪、高福利和不正當競爭手段挖國有企業(yè)人才,使A公司業(yè)務遭受巨大損失。要求離崗人員立即回公司工作,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,并交回A公司分配的住房,交納培訓費。 被申請人辯稱:A公司24名員工自愿到我公司工作,工資、福利待遇執(zhí)行我公司現行的工資標準,未與員工做任何不正當的交易;A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,24名員工離開A公司實屬人才合理流動。住房、培訓費、集資款、交接工作等是個人行為。 經查明,B公司未按規(guī)定的人才招聘工作程序和人事調動程序辦理工作人員調動手續(xù),即接收了不辭而別擅自離開A公司工作崗位的24名工作人員。其中,16名仍居住A公司分配的住房,計938.5平方米;大部分人員離崗前沒有交接工作,財務人員未接受正常的審計,給A公司的工作造成損失。 A公司在對員工的管理制度方面,未建立合同管理制度,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不到法律保護。在人事安排及工資福利待遇問題上,由于A公司人員的年齡結構問題,職數少,有業(yè)務能力的青年骨干得到提升的機會少,工資執(zhí)行國家規(guī)定標準。 經仲裁委員會調解,雙方當事人協商,達成如下調解意見: 1.人員歸屬問題。A公司按照人事調配程序為24名職工辦理調出手續(xù)。 2.房產問題。按照市政發(fā)[1993]185號文件規(guī)定,在A公司工作滿10年以上的人員不再收回住房;工作不滿10年人員的7套住房由房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,辦理產權轉讓手續(xù),B公司一次性交付A公司83萬元房產轉讓費。 3.培訓費。按照市發(fā)[1993]12號文件規(guī)定,培訓后在A公司服務每滿一年遞減20%的比例,由接受培訓人員交A公司。 4.調出人員在A公司工作期間的集資款項(合計6萬元),自離崗之年份不參加A公司職工分紅,改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城鄉(xiāng)居民存款利率計息,A公司向集資人支付本息。 5.未交接工作的按照A公司的要求,辦理工作和未歸還物品的交接手續(xù)。 以高薪吸收國有企事業(yè)單位的優(yōu)秀人才,是外資、股份、私營企業(yè)挖人的普遍做法。當前,人事立法還相對滯后,一些單位、個人的法律、政策意識不強,人才流動中經常出現“犯規(guī)”行為。A公司24名業(yè)務骨干擅自離職,給企業(yè)造成了一定損失,嚴重干擾了人才流動的正常秩序,必須堅決予以制止。因此,在深化國有企業(yè)人事制度改革過程中,出臺人事爭議仲裁辦法,規(guī)范人才流動行為,維護國有企業(yè)單位的合法權益是當務之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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